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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123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232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张甲。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检察员张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
(2013)黄浦刑初字第1232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张甲。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检察员张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甲于2013年4月底,接受朋友刘甲的请托,谎称自己有关系、有能力帮助未达录取分数线的被害人詹某某之子进入某大学就读。之后,张甲私刻“某大学现金收讫”等印章,并伪造“某大学招生办”通知、承诺书、收据,以支付疏通费、报名费、好处费等名义,共计骗取詹某某人民币80,800元。上述钱款均被张甲用于归还赌债。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张甲至被害人家中退赔钱款被拒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证人刘甲的证言及有关短信记录,证人高某、刘乙、赵某某的证言、某银行上海分行明细对账单,上海市公安局调取、接受证据清单、有关收据、通知、承诺书及某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张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8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甲有自首情节,并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且能自愿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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