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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76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7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信用卡诈
(2013)浦刑初字第47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先后向广发银行等3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卡透支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案发,共计拖欠上述银行本金人民币(以下单位同)41,815.62元,分述如下:

1、2008年5月,被告人邓某某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4063651351071648),同年5月至2012年7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2012年7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2,400元,后再未还款,累计拖欠银行本金6,063.80元。

2、2011年4月,被告人邓某某向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062522840636211),同年5月至2012年7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2012年7月20日最后还款3,000元,后再未还款,累计拖欠银行本金17,445元。

3、2011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向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6230015049289),同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2012年7月22日最后还款2,500元,后再未还款,累计拖欠银行本金18,306.82元。

2013年8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民生银行信用卡诈骗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41,815.6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3家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账单明细、催收记录、催收函、证人沈伟杰、朱振中、马伯寅的证言、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全部欠款,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官助理 陈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