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徐刑初字第118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徐刑初字第11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x市,汉族,高中文化,xx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x市x区x,现住江苏省x市xx镇x。2013年9月1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
(2013)徐刑初字第11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x市,汉族,高中文化,xx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x市x区x,现住江苏省x市xx镇x。2013年9月1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6日4时11分许,被告人陈某在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下,仍驾驶一辆牌号为苏xxxx的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xx路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至本市xx路、xx路路口先后撞击放置在xx路由南向北机动车道内的施工安全防护栏,以及正在该处施工的路政施工人员xxx,造成xxx胸部闭合性损伤,后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陈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道路施工单位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负次要责任,被害人xxx不负责任。被害人xxx的近亲属xx、xxx、xxx就本案赔偿问题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查获经过,证人xxx、xx、xxx、xxx、xxx、xxx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戚 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晓晨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