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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60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
(2013)浦刑初字第46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向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62300****3417,次年1月该卡经升级后卡号为62260000****4863),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之间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3月27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7,300元,后再未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至案发拖欠发卡银行本金人民币18,061.70元。
    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退还所欠民生银行本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交纳了银行欠款人民币15,061.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涉案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刑事警告函,相关还款凭证,案发经过,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系自首,赃款已全部退赔,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凡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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