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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60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
(2013)浦刑初字第46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被告人陈某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55513****2029),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至2013年9月之间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4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2,124元,后再未还款,经该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至案发拖欠发卡银行本金人民币14,842.15元。
    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退还所欠广发银行本息人民币32,7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涉案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记录、信用卡对帐单,催收记录、律师函,案发经过,被告人陈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且退赔了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凡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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