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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60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芮XX,被告人芮XX因本案于2013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
(2013)浦刑初字第46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芮XX,被告人芮XX因本案于2013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6月起,被告人芮XX与上海XXXX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往上海XXX 花木店担任收银员一职。被告人芮XX在上海XXX 花木店担任收银员工作期间,具有下单、收银、保管营业款、开具发票等职务便利。2012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芮XX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通过在店方收银系统内进行虚假的“退菜”手续的操作,将该“退菜”手续对应的营业款共计人民币23644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

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芮XX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3年6月6日,被告人芮XX向XX公司退还人民币23,64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芮XX庭审中无异议,并有XX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函、劳动合同、工资情况说明及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王XX的陈述,XX公司出具的考勤表、上海申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情况说明,XX公司出具的收据,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XX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芮XX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芮XX认罪悔罪,且已经退赔被害单位,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芮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被告人芮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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