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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60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被告人孙X因本案于2013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
(2013)浦刑初字第46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被告人孙X因本案于2013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5月起,被告人孙X进入东昌公司担任销售员,从事奥迪汽车的销售工作。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X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法,分别将销售给客户金XX、张X的奥迪A6、奥迪A5汽车以低于实际销售价格入账,并将其中的差价共计人民币20,180元予以截留,占为己有。

本案案发前,被告人孙X向东昌公司说明自己截留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的事实并退还公司人民币20,200元。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孙X在知悉公安民警到其单位欲找其谈话时,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东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东昌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职位说明书、被告人工资奖金条、业绩计算表、情况说明,证人金XX的证言,证人张X的证言,证人裘XX的证言及相关收据、销售发票,汽车销售合同、销售基表及相关收据、销售发票,工作情况,被告人孙X的户籍资料、供述、亲笔情况说明、事情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X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X认罪悔罪,且已经退赔被害单位,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被告人孙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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