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460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全XX,因本案于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
(2013)浦刑初字第46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全XX,因本案于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9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全XX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沪JJXXXX轻型厢式货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近XXX路(南)北约30米处由北向南倒车时,因疏于观察而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轻型厢式货车右后部碾压正常行走的被害人裴XX(男,52岁)致其头、胸部损伤而死亡。经查,被告人全XX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全XX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全X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沪JJ7096车辆立面图,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事故车辆详细查询结果,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呼吸测试单,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和证人张XX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和谅解书,受案登记表、接警单、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XX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全XX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全XX当庭认罪悔罪、且向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取得谅解,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全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