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461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居XX,被告人居XX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3)浦刑初字第46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居XX,被告人居XX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居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居XX在个人承接上海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委托加工连衣裙、披肩的业务中,为能与XX公司结算贷款,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他人分别虚开上海XX工贸有限公司、上海XX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5,167.3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9,810.66元。后XX公司持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居XX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居X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证人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XX公司记账凭证、抵扣证明,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XX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二万九千八百余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居XX系自首,且认罪悔罪、退缴税款,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居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退缴在案的税款移交税务机关。

被告人居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