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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61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被告人张X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3)浦刑初字第46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被告人张X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舒静、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X为少交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从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97,870.1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2,340.09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上海XXXX厂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张X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XXXX厂记账凭证、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记账凭证、电子缴款凭证,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和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七万二千三百余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系自首,且认罪悔罪并退缴税款,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被告人张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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