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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61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被告人张X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2013)浦刑初字第46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被告人张X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舒静、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8月,被告人张X为使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少交税款,在明知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该单位介绍虚开了由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30,000.0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49,658.17元。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XX公司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张X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同案关系人黄XX、证人范XX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为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十四万九千余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系自首,且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被告人张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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