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459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5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
(2013)浦刑初字第45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6 8900 **** 9042),后持卡取现、消费,于2013年5月3日最后一次还款,共计透支银行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人民币)17706.3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归还所欠中信银行全部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涉案银行的报案材料、委托书、申请材料、信用卡复印件、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相关还款凭证,案发经过,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系坦白,且退赔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谢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凡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凡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