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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76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7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
(2013)浦刑初字第47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分别向浦东发展银行等4家银行申领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共计拖欠上述银行本金人民币(以下单位同)69,032.9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具体如下:

1、2009年10月,被告人徐某向浦东发展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047390073884662),自2009年11月至2013年2月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1月30日最后一次还款600元,后再未还款,累计拖欠银行本金14,733.65元。

2、2010年5月,被告人徐某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2520111155491),自2010年6月至2013年1月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1月23日最后一次还款3,600元,后再未还款,累计拖欠银行本金17,722.04元。

3、2012年6月,被告人徐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6890021860944),自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2月8日最后一次还款1,100元,后再未还款,累计拖欠银行本金20,492.71元。

4、2012年9月,被告人徐某向华夏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6378000084181),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2月6日最后一次还款1,000元,后再未还款,累计拖欠银行本金16,084.50元。

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徐某因涉嫌中信银行信用卡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4家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账单明细、催收记录、催收函、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

二、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官助理 陈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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