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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115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6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1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乙。 指定辩护人张某、张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乙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
(2013)黄浦刑初字第11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乙。
  指定辩护人张某、张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乙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乙及指定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乙于2013年7月14日14时许,至本市西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用随身携带的T型开锁工具打开房门,进入被害人高某某家,窃得红绳带千足金挂件1件(价值人民币493元)、18K金手链1根(价值人民币1206元)、TIFFINY18K金项链带挂件1根(价值人民币8350元)、18K金项链带挂件1根(价值人民币1105元)、18K金项链1根(价值人民币520元)、TIFFINY18K金贝壳挂件1件(价值人民币7668元)、18K金项链带挂件(挂件镶0.52ct红宝石)1根(价值人民币6207元)、18K金镶宝戒(海蓝宝石2ct)1枚(价值人民币1694元)、18K白金珍珠戒(海珍珠3颗,蓝宝石1颗)1枚(价值人民币4054元)、18K金镶宝戒(小蓝宝石1颗)1枚(价值人民币700元)、翡翠手镯1只(价值人民币1000元)、浪琴三针自动日历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2500元)、雅天妮ARTINI贝母小花戒1枚(价值人民币152元);另窃得红色钥匙包1只,内有20美元(折计人民币123.26元)、40欧分(折合人民币3.23元)。被告人朱乙在盗窃过程中,遇被害人高某某、杨某夫妇回家,即携赃而逃,在该楼底楼被被害人杨某等人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高某某、杨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邬某某、朱甲的书面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及赃物照片;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证明;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朱乙的前科材料;被告人朱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乙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乙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应予以数罪并罚。
  被告人朱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定性无异议,被告人朱乙向法庭表示认罪,并请求法庭给其改过的机会。被告人朱乙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朱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乙未实际控制并取得财物,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综上,请求法庭对朱乙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对被告人朱乙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朱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乙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乙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犯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朱乙辩护人所作朱乙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乙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即携赃逃离现场,此时,被告人朱乙的犯罪已实施完毕,而后其被抓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故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可予抵扣。)

二、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代理审判员 金 涛
人民陪审员 张允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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