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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61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被告人黄XX1988年2月因赌博被劳动教养二年;1990年5月因赌博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6月因贩卖淫秽物品被劳动教养一年;1998年8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1998年8月因贩卖淫秽物品
(2013)浦刑初字第46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被告人黄XX1988年2月因赌博被劳动教养二年;1990年5月因赌博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6月因贩卖淫秽物品被劳动教养一年;1998年8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1998年8月因贩卖淫秽物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2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6年4月因注射毒品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6年5月因注射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0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2010年9月因吸毒被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9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黄XX在上海市普陀区XXX村XX号XXX室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44克白色粉末贩卖给吸毒人员李XX,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上述0.44克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黄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的证言,证人冯X的证言,扣押清单、相关物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X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黄XX又构成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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