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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123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6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2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 指定辩护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时某某。 指定辩护人袁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
(2013)黄浦刑初字第12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
  指定辩护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时某某。
  指定辩护人袁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指定辩护人朱某、被告人时某某及指定辩护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12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以上海国际名人大花园有限公司(2002年12月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副董事长的名义,伙同被其任命为工程总指挥的被告人时某某,在袁某某租赁的本市陆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谎称上海国际名人大花园有限公司在本市松江区九亭镇26A、26B地块要建造别墅,与上海耀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某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骗取魏某支付的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2、2012年5月31日、6月13日,袁某某、时某某在袁某某租赁的本市陆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以同样手法,先后骗取钟某某支付的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7万元。
  3、2012年6月8日,袁某某在上述地址,以同样的手法,与上海敬群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签订《建筑、装饰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后,该公司于6月14日以农业银行支票形式支付了合同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随后,袁某某在魏某追讨下,将上述支票交给了魏某。魏某将支票解入银行后,收回了被骗的人民币10万元,并另行扣除人民币3万元作为补偿等。
  2013年5月23日、5月17日,袁某某、时某某分别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袁某某如实供述了相关行骗事实,时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第2节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魏某、向某某、孙某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潘某、章某、蔡某及袁甲的证言,上海国际名人大花园有限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授权书、委托书,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作建设开发合同,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关于九亭镇松江26A、26B地块情况的复函》及相关政府文件,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装饰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保证金收据,预约进场通知书,进场通知书,名片,承诺书,中国农业银行支票及存根,敬群公司农行对账单,公安机关制作的工作笔录,被告人袁某某、时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庭审中,二名被告人及其各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罪名及证据不表异议,二名被告人向法庭表示认罪。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袁某某系自首、主观恶性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已超过75周岁,请求法庭对袁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时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时某某主观恶性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年事已高,请求法庭对时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者单独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二名被告人应予刑事处罚。第一、二节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某、时某某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袁某某、时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二名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池晓烽
代理审判员 胡晓爽
人民陪审员 黄冠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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