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普刑(知)初字第34号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普刑(知)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3页第8行中的“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现更正为“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审 判 长 金 红 审 判 员 袁 良 代理审判员 竺盈琼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潇 |
(2012)普刑(知)初字第34号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普刑(知)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3页第8行中的“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现更正为“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审 判 长 金 红 审 判 员 袁 良 代理审判员 竺盈琼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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