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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初字第192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5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1925号 、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 被告人宋某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
(2013)宝刑初字第1925号

、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
  被告人宋某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6月起,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受他人雇佣,在本区宝安公路XXX号二楼无名游戏机房内从事望风及上下分、收银等工作。同年8月9日,公安人员在该处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八联机游戏机“排山倒海”、“美猴王”、“欢乐无限”、“海洋之星”各一台、“疯狂斗地主”三台、“拉霸”一台,“金雀”一台、“黄金满贯”一台、“彩金单挑”一台,并缴获赌资人民币9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卓恒、刘守金所作的证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受他人雇佣,管理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场所,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扣押在案的赌资及赌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副 庭 长 周 皓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职贝贝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