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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204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20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A公司。 诉讼代表人汪梅,女,系A公司员工。 被告人郝a,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a,B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
(2013)闵刑初字第20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A公司。
  诉讼代表人汪梅,女,系A公司员工。
  被告人郝a,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a,B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郝a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保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A公司诉讼代表人汪a、被告人郝a及其辩护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郝a,在向他人采购服装面料过程中,明知他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接受他人虚开的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513,379.75元,税款人民币365,191.89元,上述税款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郝a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退缴税款人民币365,191.89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郝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戴宝妹、陆建强、林碧芬、范建华的证言,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入库单、出库单,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认证结果清单、抵扣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郝a,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36.5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郝a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已退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郝a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郝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退缴的税款人民币三十六万五千一百九十一元八角九分由税务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张 弘
人民陪审员 毛峻嵘
人民陪审员 朱小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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