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杭滨刑初字第3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5
摘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滨刑初字第37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12月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滨刑初字第37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12月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2月21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1月4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4月18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2012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9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3)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日8时许,被告人殷××在杭州市滨江区××卫生院××号大厅取药窗口处,扒窃失主钱某某裤袋内的现金95元,后在逃离时被抓获,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证人邓某锋、朱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视听资料及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已被追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晓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颖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