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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刑初字第3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5
摘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滨刑初字第371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0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1月因吸毒被行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滨刑初字第371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0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罚款200元;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3)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在杭州市滨江区116路公交车长河路滨康路口站,趁失主董某上车时不备,扒窃其右裤袋内仿苹果4代手机一部,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29.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人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晓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颖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