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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刑初字第39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滨刑初字第396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城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杭州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滨刑初字第396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城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3]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吴某某、代理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莫××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上路行驶,当其沿百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滨文路口时,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现场呼吸检测,被告人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9mg/100ml。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莫××抽取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被告人莫××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酒精呼吸测试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查获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视听资料;被告人莫××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何钦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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