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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44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449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某日出生于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高中文化,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地某号,暂住地某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某区
(2013)奉刑初字第1449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某日出生于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高中文化,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地某号,暂住地某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男,某日出生于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大专文化,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地某组,暂住地某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男,某日出生于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初中文化,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地某号,暂住地某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游某,女,某日出生于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初中文化,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地某号,暂住地某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女,某日出生于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经营人员,户籍地某号,暂住地某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段某、叶某、游某、汤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段某、叶某、游某、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7日20时许,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交警支队交警缪某、卞某、李某、赵某、赵某等人在本区某镇某路、某路路口查处酒后驾车,在查处一名涉嫌酒后驾车人员时,遭到被告人徐某、段某、叶某等多人言语围攻、故意推搡、拉扯,阻挠民警执行公务,帮助酒后驾车嫌疑人逃离现场。后民警在传唤被告人徐某时,又遭被告人游某、汤某的起哄、拉扯、故意阻拦。被告人徐某、段某、叶某、游某、汤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大量群众围观、道路交通阻塞,至交警缪某、卞某、李某、赵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交警缪某双侧颈部皮肤擦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缪某、卞某、李某、赵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某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路口监控视屏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段某、叶某、游某、汤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民警轻微伤、群众围观、交通阻塞,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段某、叶某、游某、汤某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

三、被告人叶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

四、被告人游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汤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游某、汤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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