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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46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465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某日出生于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无文化,系无证游戏机房经营管理人员,户籍地某号,暂住地某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
(2013)奉刑初字第1465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某日出生于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无文化,系无证游戏机房经营管理人员,户籍地某号,暂住地某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某镇某区某路某号无证游戏机房负责经营管理,内设“龙鲨争霸”八联赌博机和“五星宏辉”八联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赌博。

2013年8月26日,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和参赌人员2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雷某、陈某、兰某、鲍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游戏机照片,某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赌博游戏机二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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