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闵刑初字第20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20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a,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
(2013)闵刑初字第20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a,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a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陈a伙同吴a(已判刑)等人,持啤酒瓶等至本市闵行区东兰路320号“零点迪吧”门口,无故对被害人于a和孙a实施殴打,致于a牙齿1颗缺失,1颗冠折,露髓及背部皮肤裂创,构成两处轻伤;致孙a左枕部头皮裂创,构成轻微伤。

2013年8月2日,被告人陈a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a、孙a的陈述,证人钱a、张a的证言,证人郭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吴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监控录像,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a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a结伙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a到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孙茂兴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 立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