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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211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21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a(自报),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13)闵刑初字第21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a(自报),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下旬起,被告人程a受雇在本市闵行区龙茗路2656号速8酒店2楼“动漫城”游戏机房内管理5台赌博游戏机(其中4台八联机,1台六联机)供他人赌博,收取赌资、提供上分服务,并获取报酬。同年9月12日,该赌博游戏机房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程a,并查扣上述赌博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650元。

被告人程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陶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a、侯a、陈a、卓a、张a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被告人程a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a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程a到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2月11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孙茂兴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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