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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刑初字第133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3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
(2013)虹刑初字第13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许××于2013年8月11日深夜,至本市军工路××号××所×号楼××室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李××、张××等人放于办公室的共计价值人民币 4,600元的笔记本电脑6台及电脑包等物后逃逸。事后,被告人许××将上述6台电脑销赃给他人。

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许××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张××等人的陈述,证人许×鹏、周×红、陈×、周×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出具的监控录像及监控录像截图资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许××的前科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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