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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刑初字第104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2013)徐刑初字第10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x乡x村x组x。2013年8月1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
(2013)徐刑初字第10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x乡x村x组x。2013年8月1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徐汇区x路x号“x”网吧内,窃得被害人xxx裤袋内人民币1,000元后逃逸。2013年8月15日3时许,陈某再次来到“x”网吧内窃得xxx裤袋内人民币2,000元后逃逸。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xxx的陈述,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录像截屏,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赃物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人口信息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将追回的赃款人民币2,080元发还被害人,并责令被告人陈某继续退赔其余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施宇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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