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杨刑初字第93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3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9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某,上海市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
(2013)杨刑初字第9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某,上海市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梁某至上海上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下称上美公司)工作,2012年9月起,担任上美公司军工路门店店长,负责店内综合管理、业务监督等业务,有权收取营业款后交至公司财务及代办车辆保险等。

2013年6月,被告人梁某将上美公司军工路门店5月及6月1日收取的营业款计人民币(下同)7万余元以及客户高某、李某等人支付的车辆保险费用1万余元占为己有后逃逸。

同年7月26日,被告人梁某在江西省南昌铁路客运站被当地警方抓获,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上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上美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招聘人员登记表》、《证明》、工资发放签名表、“2013年5月销售明细表”、“一般施工单”、“已收保费、未购保险统计”、“收据”等,证人吴某、陆某、张某、张某、高某、李某、刘某的证言,江西省南昌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梁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梁某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广明
人民陪审员 刘亚伟
人民陪审员 宋伟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亦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