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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刑初字第106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2
摘要:(2013)徐刑初字第10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上海xxxx公司保安,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x区x村x号,暂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村x号x室。2013年8月12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2013徐刑初字第10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上海xxxx公司保安,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x区x村x号,暂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村x号x室。2013年8月12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8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1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xxxxx的红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客车至本市徐汇区x路x路路口时,追尾撞击前方二股车道内遇红灯停车等候的由xxx驾驶的牌号为沪xxxxx的白色名爵MG3轿车及由xxx驾驶的牌号为沪xxxxx的大众出租车,导致xxx所驾驶车辆的右后侧、xxx所驾驶车辆的左后侧均不同程度受损。后经评估xxx车辆的直接物质损失达人民币1,990元。事故发生后,经xxx拨打110电话报警,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六中队民警赶至现场。在进行事故处置的过程中,民警发现肇事车辆驾驶员许某有酒驾嫌疑,即对其进行了吹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39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至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次日的司法鉴定检验结论显示,被告人许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82mg/ml。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许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许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xx、xxx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明细、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吹气式酒精测试明细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情况,物损评估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锡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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