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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211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2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21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a,女;因本案于2013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
2013闵刑初字21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a,女;因本案于2013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日17时,被告人张a在本市闵行区沪闵路旁其开设的无名烧烤店内,以人民币l0元的价格向林a贩卖1套2张淫秽光碟,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又在该摊位缴获尚待出售的淫秽光碟130张。
  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扣押的132张光碟均属淫秽音像制品。被告人张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a、王a、赵a的证言和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当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张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张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及扣押的淫秽光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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