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宁铁刑初字第5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2
摘要:(2013)宁铁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沈大龙,男。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刑诉[20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大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
2013)宁铁刑初字50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沈大龙,男。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刑诉[20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大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大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2日4时许,被告人沈大龙在南京火车站5号候车室,趁被害人冒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座位上的1只黑色电脑包窃走,包内有人民币480余元、联想SL410型2842EVC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100元)及银行卡等物。2013年7月26日6时许,被告人沈大龙在南京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大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冒某某的陈述,证人冒某的证言及记账单复印件,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视频截图,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沈大龙的户籍材料及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大龙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沈大龙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沈大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大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严建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雪敏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