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奉刑初字第148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2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482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436号起诉书指控
2013奉刑初字第1482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志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3月间某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接到钱某某(另处)要购买冰毒的电话,遂联系他人取得冰毒后于本区南桥镇某某路X号门口处将约1克冰毒以人民币600元出售给钱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记录,某市奉城医院出具的毒品检测报告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确保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高英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