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刑初字第22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a,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铭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9月间,被告人刘a谎称能为被害人张a办理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证,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后通过伪造会员证等方法,从张立才处骗得人民币4万元。 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刘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已退赔上述所有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a的陈述,证人张b的证言,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宣武区马连道支行出具的银行帐户明细记录,公安机关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刘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