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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214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2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21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a,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
2013闵刑初字第21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a,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袁a至本市闵行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晶体贩卖给秦a,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净重0.2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3年9月3日0时55分许,被告人袁a至本市闵行区老沪闵路小区大门口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晶体贩卖给江a,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袁a身上查获另外二包白色晶体。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三包白色晶体净重l.48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袁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涉案毒品与毒资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与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a、江a、王a、梁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a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贩卖,计1.7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袁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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