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462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1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管顺德,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
2013浦刑初字第46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管顺德,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辩护人管顺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先后向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多张信用卡,在上述银行核发信用卡后,其即持卡透支消费、取现,至案发拖欠上述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8,281.52元,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分述如下:
  1、2008年12月,被告人叶某某向广发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2015213578****8),自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间持卡透支消费、取现,于2012年5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1,200元,截至案发尚欠银行本金人民币212.88元。
  2、2010年11月,被告人叶某某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信用卡二张(卡号分别为52685504989****8、62215700999****5,共享信用额度),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1月间持卡透支消费、取现,于2012年5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8,400元,截至案发尚欠银行本金人民币62,814.27元。
  3、2011年3月,被告人叶某某向广发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2893113500****3),自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间持卡透支消费、取现,于2012年5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6,400元,截至案发尚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7,871.67元。
  4、2011年6月,被告人叶某某向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2403131061****3),自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间持卡透支消费、取现,于2012年5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6,800元,截至案发尚欠银行本金人民币37,382.70元。
  2013年7月5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上述银行归还了所欠全部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持卡人账单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催收记录,相关还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叶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叶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所欠银行全部本息,综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叶某某在二年内从事高消费活动。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叶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