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刑初字第46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柳中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高凯,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及辩护人王高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起,被告人陶某某在上海市松江区某某路2101号4区47-49号经营上海某某百货经营部,在无药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邦迪BAND-AID”苯扎氯铵贴并销售至本市“世纪华联”、“迪亚天天”、“好又多”等超市。2013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641号的“世纪华联”加盟店(超市)内当场查获从陶某某处购入的“邦迪BAND-AID”苯扎氯铵贴256片,于次日在上海某某百货经营部当场查获待销售的“邦迪BAND-AID”苯扎氯铵贴9片,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陶某某。经鉴定,上述265片药品均系假药。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某某百货经营部销售清单、销售明细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药品样本、相关照片,上海强生有限公司出具的“邦迪BAND-AID”苯扎氯铵贴的建议零售价和批发价及涉案“邦迪”牌苯扎氯铵贴鉴定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关于协查苯扎氯铵贴等真伪的复函,假药相关认定函,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陶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陶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被告人陶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 陶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