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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56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1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5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系无证游戏机房经营人员,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0年4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8
2013奉刑初字15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系无证游戏机房经营人员,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0年4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至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号东侧游戏机房内负责经营管理,内设“海啸来袭”六联赌博机、“赛车经典”、“喜洋洋”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赌博。

2013年8月27日晚上,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人民币320元和参赌人员2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某、姚某某、周某、富某、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证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游戏机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赌博机游戏卡三套、人民币三百二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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