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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刑初字第98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1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9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皋。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
2013杨刑初字第9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皋。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皋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兆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牛皋携带T型锥、螺丝刀、剪刀等作案工具至本市杨浦区邯郸路389号永昌烧味餐厅门口,用车主遗忘在车上的钥匙开锁,窃得包斯琴高娃停放在该处充电的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红色赛峰牌电动自行车1辆。被告人牛皋推车离开时被发现,遂弃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包斯琴高娃的陈述,证人刘兰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袁家明、汤红的证言,案发地点、被窃车辆及作案工具等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牛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牛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牛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牛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牛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T型锥2把、螺丝刀1把、剪刀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吕超 书记员徐凌东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