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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71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7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
2013浦刑初字第47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秦某为了与上海某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结算运输费,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其虚开了上海某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81318元,税额合计21584.03元,上述发票均已由某某公司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秦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运输合同、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并能退缴赃款,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
被告人秦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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