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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52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5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无证游戏机房经营管理人员,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又因涉嫌开
2013奉刑初字15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无证游戏机房经营管理人员,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 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日至10日,被告人崔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某某开发区某某新村某号某某室无证游戏机房负责经营管理,内设“鲨鱼海洋”八联赌博机、“海洋之星Ⅱ”六联赌博机和“疯狂赛车”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赌博。

2013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人民币300元和参赌人员2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某、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奉刑初字第109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崔某某宣告缓刑的部分。

二、被告人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万剑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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