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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5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5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某日出生于某市,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某号,暂住地某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
2013奉刑初字15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某日出生于某市,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某号,暂住地某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邱某向中国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某)。2008年5月起,被告人邱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肆意挥霍。后经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其催收透支款项且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邱某拒不归还,并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至2013年8月7日案发,被告人邱某累计透支人民币17 622.20元未归还。

2009年5月,被告人邱某向上海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某)。2009年5月起,被告人邱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肆意挥霍。后经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其催收透支款项且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邱某拒不归还,且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至2013年8月7日案发,被告人邱某累计透支人民币31 783.60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某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某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邱某申办银行信用卡的资料、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催收记录、催收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均尚未挽回。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艳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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