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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59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5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某某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62
2013奉刑初字15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某某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8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受雇佣后在本市某区某路某某游戏机房负责经营管理,内设八联赌博机2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3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人民币7 400元和参赌人员5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高某某、史某某、沈某、邱某某、高某某2、黄某某、冯某的证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管理赌博场所,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经营管理赌博场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赌博用具赌博机二台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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