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471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7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某某),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
2013浦刑初字第47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某某),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被告人刘某为了与上海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结算运输费,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其虚开了上海某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6043元,税额共计6568.48元,均已由某某公司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3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王某某的证言、运输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付款回单、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6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其犯罪较轻,并能退缴赃款,对其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被告人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