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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刑初字第128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2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信刚,上海精诚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
2013虹刑初字第12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信刚,上海精诚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徐信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杨××于2013年8月20日下午13时30分许,在本市鲁迅公园“六角亭”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郭××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杨××为泄愤,从一杂货店内购得菜刀一把,重新返回鲁迅公园“六角亭”处,持刀将被害人郭××头、臂部砍伤。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郭××因外伤致左顶部软组织裂伤长达9CM;左肩背部及左臂多处软组织裂伤长达15CM以上伴左尺侧屈、伸腕肌、屈指总肌断裂、左尺神经手背支部分挫裂、左尺骨骨折,经手术行肌腱、肌肉组织修复等对症治疗后,现左臂长臂石膏固定中,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杨××被公安人员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的陈述笔录,证人徐××、华×、林××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欧阳路派出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到案后能够坦白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

二、犯罪工具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金伟
人民陪审员 梁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爱珍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葛立刚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