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虹刑初字第130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3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热×·×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热×·×吉犯盗
2013虹刑初字13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热×·×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热×·×吉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热×·×吉、翻译德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热×·×吉于2013年4月6日15时许,至本市武昌路江西北路附近,趁被害人吴××不备,窃得吴××放在风衣右侧口袋内的价值人民币3,668元的苹果牌iphone5手机1部。

被告人热×·×吉于2013年4月8日在本市中山北一路××号××酒店525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涉案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被告人热×·×吉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手机外包装盒,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抓获经过》及拍摄的赃证照片,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热×·×吉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热×·×吉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热×·×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热×·×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施月玲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