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虹刑初字第131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3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8
2013虹刑初字13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0月,被告人姚××为少支付往返于本市石洞口与南门之间的渡江费而让他人伪造了1本行驶证,将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沪BR1683的重型普通货车的核定载质量由9990kg更改为3950kg。2011年10月6日至2013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姚××使用上述伪造的行驶证购买往返于本市石洞口与南门之间的渡江船票共计347次,少支付渡江费共计人民币15,615元,以此骗取被害单位上海崇明客运轮船有限公司人民币15,615元。

被告人姚××于2013年8月1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姚××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人民币15,615元,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杨××的陈述,证人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崇明客运轮船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渡江记录》、《情况说明》、《关于修改上海至崇明、长兴、横沙航线车辆渡计费规定的批复》、《南门-石洞口过江车辆临时收费标准》,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协查、比对工作联系单》及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调取的《沪BR1683货车的真伪行驶证复印件》、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且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