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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4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471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某日出生于某市,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大专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某号,暂住地某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
2013奉刑初字第1471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某日出生于某市,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大专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某号,暂住地某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0日至9月12日间,被告人钟某受他人雇佣后,在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宾某内负责经营管理游戏机,该动漫城内放置了“渔乐美人鱼”八联机一台、“金狮传奇”八联机一台、“万能鲨鱼”八联机一台、“五星宏辉”八联机二台,以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间,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4 500余元。经鉴定,上述“金狮传奇”游戏机一台、“万能鲨鱼”游戏机一台、“五星宏辉”游戏机二台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刘某、张某、高某、吕某的证言,某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管理赌博场所,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钟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赌博用具游戏机主板四张予以没收。

三、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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