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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刑初字第130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3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羁押,同月28
2013虹刑初字13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东,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姗姗,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2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刘××、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刘××、李××及刘××、李××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马××、刘××、李××于2013年6月26日22时许,在本市四平路、新港路路口附近,因琐事与孙×梅、孙×等人发生冲突,当公安民警赶至现场进行调解时,被告人马××、刘××、李××等人拒不配合,并通过拍打警车等方式阻止警车带人离开,后当特警赶赴现场支援时,三名被告人继续推搡、拉扯公安民警,拍打警车,并散布“警察打人”等挑衅言语,造成数百名群众持续围观,新港路、东沙虹港路交通严重堵塞近1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刘××、李××及刘××、李××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洪××、邵×、廖××、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丁××、刘×洲、刘×文、熊×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刘××、李××结伙,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刘××、李××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刘××、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刘××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

三、被告人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