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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刑初字第131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3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3日被上海港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2013虹刑初字13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3日被上海港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刘××于2013年3月27日晚7时许,在单位工作期间,驾驶牌号为沪BD80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本市洋山深水港物流查验广场深查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关卡口通道向东右转弯时,将正在该路口的被害人李××挤压在其所驾车辆左侧与停在该路口的牌号为皖F254重型半挂牵引车之间,被害人李××受伤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刘××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地点等候处理。案发后,经上海港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不负事故责任。

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魏××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上海港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案的民事赔偿已另行处理。被告人刘××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